项目申报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境外合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01-16 来源 编辑: 浏览 次]

为持续推进我校“文科繁荣”计划,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走出去”,增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国际影响力,保证我校人文社科境外学术合作研究能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对我校人文社科境外合作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境外合作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西南交通大学在岗人文社科科研人员与境外机构(包括港澳台地区)签订项目合同,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包括境外基金会、国际组织、协会学会、大学、研究机构、驻华使领馆、外国公司等各类机构发布的竞争性项目,以及上述机构主动资助我校文科各单位和个人的研究项目。

第二条 合作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家颁布的各类外事法规和条例。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向境外机构提出项目申请时,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境外合作科研项目审批表》,将对方机构的背景、所申请项目的目的、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的形式和成果去向、申请人或双方参与研究的人员等内容书面呈报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文科建设处审核后,方可正式进行对外联系和申请。

第四条 在资助申请获得批准或双方签订合同后,须将接受资助的书面文件(包括通知书、协议、备忘录、纪要等)的副本或合同正本报文科建设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五条 项目进行中的阶段性成果和完成时的最终成果中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涉及意识形态敏感问题的内容,相关成果在提供给对方之前,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文科建设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六条 凡项目中涉及到开展社会调查和提供非公开的数据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境外组织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社会调查和数据统计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不允许境外非政府组织直接参与国内调查和数据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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