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文科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文科科研与学术平台建设,凝练学科方向和凝聚人才,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提升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教育部、四川省社科联和省教育厅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文科自身的规律进行平台建设,以创建省部重点研究基地、高端特色智库,以此集成优势学术科研资源、凝聚优秀学术队伍、贡献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形成学术高地,发挥多学科交叉的综合创新能力。
第二章 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中心、研究院)是指主要以文科二级单位为依托的重点研究机构。包括: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局、办)重点研究基地(含共建)、省重点研究基地、省级机关共建基地、校建基地、院建基地(中心所)。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申建、备案和目标管理;依托二级单位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基地的运行管理。
1.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局、办)重点研究基地(含共建)、省重点研究基地、省级机关共建基地、校建基地由学校根据发展需求申建或组建;
2. 院建基地(中心所)由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探索“虚实结合、虚体实做”的发展模式,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和“退出”标准。
1.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完善的章程、学术委员会、主任(所长)的遴选办法(职责)、内部管理规范;
2. 依托二级单位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
3.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据不同性质和任务执行严格的“准入”标准。
1.场地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人员标准。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局、办)重点研究基地(含共建)、省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应有10—15人;省级机关共建基地专兼职人员应有5—10人;
3.投入标准。申建中央和国务院部委(局、办)重点研究基地(含共建)、省重点研究基地,依托二级单位每年应有不低于30万元的实际投入;申建省级机关共建基地依托二级单位每年应有不低于20万元的实际投入;
4.规范标准。申建重点研究基地应有第五条第1款所述管理规范。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估机制,严格执行“退出”标准。
1.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以学校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2.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结果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对学院与省部重点研究基地投入的重要指标;
3.省部重点研究基地接受主管部门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停止投入;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或摘牌者,依托二级单位3年内不得申建新基地;
4.省级机关共建基地、校建基地、院建基地经周期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年整改期,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者按照相应程序摘牌。摘牌后基地主任及研究人员不得以基地名义对外活动,如产生后果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三章 智库建设
第八条 智库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第九条 智库建设由学校统筹规划,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2)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3)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兼职研究人员;(4)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5)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6)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7)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8)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
第十条 智库的设立形式包括: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和实验室、软科学研究基地、全球和区域问题研究基地、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智库建设运行实行“虚实结合、虚体实做”的发展模式,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以学校与智库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投入的依据。经周期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年整改期(学校停止投入),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者按照相应程序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研究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自主成立的机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