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文科学术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西南交通大学文科繁荣计划纲要(2016-2020)》的实施,完善文科科研评价和激励政策体系,进一步增强对文科学术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下列激励机制:
(一)文科优秀学术论文的奖励;
(二)文科重大决策咨询成果的奖励;
(三)文科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
(四)文科科研项目和研究基地的配套经费激励。
第二章 文科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申请文科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文科院系、平台、直属单位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生,或校机关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的论文发表在《西南交通大学文科学术期刊分级办法》规定的期刊;
(三)申请人系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或SSCI和A&HCI论文的通讯作者,且以西南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文科学术期刊分级办法》有关学术期刊分级的规定,各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如下:
(一)A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3万元;
(二)B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1万元;
(三)C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0.8万元;
(四)D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为0.08万元;
第五条A、B、C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发放方式为50%奖励经费,50%课题经费。 D级学术期刊论文的奖金,以全额奖励经费方式发放。
第三章文科重大决策咨询成果的奖励
第六条申请重大决策咨询成果奖励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系文科院系、平台、直属单位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生,或校机关工作人员;
(二)决策咨询成果获下列形式采用:
1.政治局常委批示;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部委部长、中国铁路总公司总经理批示;
3.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刊载。
(三)申请人系决策咨询成果的第一署名人,且以西南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1目决策咨询成果的奖金为10万元,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决策咨询成果的奖金为5万元
第六条第(二)项第3目决策咨询成果的奖金为1万元。
前款所规定的奖金,50%为奖励经费,50%为课题经费。
第四章文科科研成果奖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凡以西南交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下列奖项的第一获奖人,由学校予以配套奖励:
(一)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教育部认定的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司法部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和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
获前款所列奖项提名奖的,不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获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等奖的,配套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配套奖励6万元;三等奖的,配套奖励4万元。
获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奖励,学校按照1:1比例配套。
第五章文科科研项目和研究基地的配套经费激励
第十条凡以西南交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下列科研项目的,学校予以配套经费激励:
(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二)教育部哲社重大攻关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对获得批准成为下列基地的科研机构,予以配套经费激励:
(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和智库;
(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三)四川省区域与国别研究中心、创新团队、协同创新中心;
(四)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配套经费,按立项批准经费数的1:1计算,但单个基地年度配套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文科教师在理工类刊物发表论文、获得项目、获奖、基地建设等的奖励参照科学技术研究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西南交通大学文科学术期刊分级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新一轮文科规划(2016-2020),改进文科科研评价制度,鼓励文科院系师生在学科和学术前沿阵地上发表更多高质量论文,在更高平台上参与国内外竞争,展示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风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科学术期刊分为A、B、C、D四级
(一)A级:《中国社会科学》。
(二)B级: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学术期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以及《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
(三)C级:《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光明日报(理论版)》(1500字以上)、《人民日报(理论版)》(1500字以上),以及各文科学科所在单位经相关程序推荐的学科领域内公认的权威期刊(每个一级学科限推荐一本)。
(四)D级:除本办法A、B、C三类刊物以外的CSSCI(中文社会科学索引)来源期刊,以及《四川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第(三)项所指一级学科,应以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A、B、C、D四类学术期刊,均不包括各刊出版的增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文科建设处负责解释。